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政策解读】《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026-04-24 12:18:10 来源:昌吉市发改委 阅读量:
【字体: 打印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昌市政规〔2026〕3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促进市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反映资源配置的供求关系,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停车服务感受,2025年3月5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印发《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试行期一年。2026年4月1 日起,分管市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多次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该收费标准旨在努力营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及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

  市发改委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相关单位意见,深入分析目前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先后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议稿)》进行了1次改版、1次修订。在此期间,分管市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修改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议稿)》初稿形成后,由发改委牵头先后向7个市直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并在昌吉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网上征求意见建议。截止3月30日,已收到复函7份,其中5份反馈无意见,2个单位反馈意见建议6条,共吸纳6条,无未采纳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市城管局、财政局、市监局、交通局、卫健委、国控公司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

  2、市监局、司法局共6条意见建议已采纳修改。

  (二)会议讨论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2026年4月1日,分管市领导召集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国控公司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议稿)》进行专题研究讨论。4月2日上午,发改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通过2次会议研究讨论,共征集修改意见1条,完善建议1条,均已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审核

  2026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议稿)》进行1次合法性审查,未反馈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共三部分,包括:执行范围及标准(地面停车、道路泊位停车、公立医院停车)、相关要求、执行时间。主要特点如下:

  (一)整合城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资源,既有利于规范、监管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也有利于成本数据的归集、监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停车收费价格政策奠定基础。

  (二)对收取的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公立医院地面及地库收费及减免作出明确规定。


  咨询单位:昌吉市发改委
    联 系 人:高文汇
    联系电话:0994-2596685
    单位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169号

责任编辑:刘爱军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