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一市两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州党委、政府关于低空经济发展部署,促进和规范本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飞得起、管得住、可持续”的安全空域。依据《新疆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等文件精神和自治州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管理、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监管、要素保障等相关活动。
二、发展原则
低空经济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同推进、安全第一”的原则。
三、促进措施
(一)行政支持措施。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部队、兵团、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空域及航路航线规划、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跨区域低空飞行等重大问题,推进“一市两区”低空经济多元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谋划低空经济相关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等;统筹重大项目布局与高新区、农高区协同;协调跨部门资源与政策落地;争取国家、自治区、州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试点示范,在低空空域改革、飞行服务保障、产业融合发展、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2.市自然资源局统筹低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做好低空经济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用地保障和规划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低空测绘与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及合规应用。
3.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制定低空装备制造产业链图谱;牵头推进低空公共航路地面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定向招商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企业落地,推进无人机、通航零部件等产业集群发展;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培育低空消费场景(如无人机体验、培训);促进低空服务贸易;协调频谱资源;推动“5G + 低空智联”、CNS设备认证与标准落地。
4.市科技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引进培育创新型企业与人才。
5.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建设起降点与低空物流网络;推进低空交通与地面交通衔接;支持低空旅游、短途运输等运营项目。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低空飞行器生产、销售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组织企业按照产品标准生产;打击假冒伪劣与不正当竞争。
7.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协调推进评估项目环境影响工作;监督低空飞行、起降、装备维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废气、废水、固废等达标排放。
8.市财政局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低空经济;落实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保障规划、项目、人才等资金需求。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低空人才引育计划,实施人才激励机制;统筹培训资源、提供政策保障,推进无人机驾驶、装调检修等职业培训;搭建人才对接平台。
10.市气象局负责组织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气象部门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开展起降点和航线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低空飞行气象监测点的选址和气象观测设备的安装。
(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措施。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遵循市域统筹、集约高效、分类建设、共建共享的原则,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噪声、人口密度、飞行需求、航路航线、城市更新、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1.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陆地垂直起降场、起降点等起降设施;低空通信、监视、气象观测、噪声监测、电磁环境监测、安全防控等飞行保障设施;航空器机库、能源补充、维修保养、飞行测试、货物仓储等服务设施;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及其他低空基础设施。
2.低空设施建设布局。在城市核心区物流配送网点、医院、公园、工业聚集区、旅游景区等符合规划的区域,合理建设配套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依据应用场景需求,统筹推进低空起降设施、飞行保障设施及服务设施建设,与既有通信基站等设施相衔接,保障可靠稳定运行。
3.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行政审批局(数字化发展局)组织建设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与自治区级平台互联互通。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服务指南,提供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报告、告警提示、航空情报、适航审定协助等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观测等低空飞行保障的数据应当接入低空飞行服务平台。
4.低空航线通道网建设。市人民政府与部队、兵团地区、民航新疆空管局推进建立健全军、民、航、警协同机制。积极争取获批划设专用管道空域,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常态飞行活动。健全低空空域融合飞行服务机制,建立数字化低空空域和航线管理体系,适应无人机、直升机、固定翼飞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不同类型航空器飞行需求。
5.低空航空器试飞检测。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运行基地建设,推动试飞运行基地提供飞行测试、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满足更多类型和运行场景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测试需求。鼓励依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运行基地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噪声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测试。
(三)飞行服务管理措施。
1.空域划设与管理。学习借鉴新疆交投及其他地区低空飞行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成熟机制,推动我市创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并优化完善;积极与乌鲁木齐市探索共建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
2.飞行活动申请与审批。市交通运输会同数发等部门编制低空飞行服务平台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列明飞行活动计划申请、飞行活动报告、识别服务、飞行中监视和告警提示等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3.紧急飞行活动。执行反恐维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协助办理相关申请事宜。
4.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测气象条件,当气象条件不符合低空安全飞行气象标准时,立即通知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暂停飞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建立健全低空飞行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加强对飞行活动的安全监管。
(四)产业发展促进措施。
1.围绕发展低空经济促进财政、产业、金融、人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优化各类增量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加速构建低空经济产业体系,重点培育低空经济链主企业,引育低空经济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加快培育本土中小企业,鼓励参与零部件配套、运维服务等环节,鼓励高新区、农高区与本地企业协同发展。
2.围绕整机制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检验检测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构建市区双向协同差异化产业发展格局。
3.依托新疆融创港、信息产业园,高新区、农高区各类职业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产业联盟、商会、学会、产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在标准制定、市场拓展、培训服务、宣传普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支持昌吉学院推动与中国民航新疆空管局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共建新疆低空空域智能管控及安全保障技术重点实验室项目。支持新疆融创港、信息产业园,高新区、农高区高新技术企业联合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同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部中心等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低空经济创新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接高层次科研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低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5.支持鼓励新疆融创港各职业院校开设低空飞行器应用技术相关专业,针对性开展应急、气象、林草等场景化培训,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合作开展飞行器设计制造、航空微电子等技能培训,培养适应低空经济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鼓励高校、产业园区共建实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岗位培训和航空科普活动,建立产学研用紧密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低空经济高端人才引育政策,建立低空领域科技人才图谱,积极申报自治区、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重点吸引飞行器设计、极寒运维、气象保障、跨境物流等“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落户。
6.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
(五)应用场景推广措施。
1.示范场景培育。各部门围绕物流配送、空中交通、旅游消费、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领域打造特色示范应用场景,出台场景清单。
2.低空政务应用。各部门推动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环境监测、交通执法、公路巡查、电力巡查、河湖巡查、气象监测等场景的应用,建设“空天地网”立体化城市管理模式。
3.农业农村应用。市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场景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现代化水平。
4.文旅消费应用。市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推动飞行营地建设,支持企业开发索尔巴斯陶-努尔加大峡谷、庭州生态绿谷低空观光航线,组织开展航空赛事、冬季冰雪低空体验、研学旅行等活动,打造低空旅游网,丰富低空旅游消费产品、周边产品供给。
5.应急救援应用。市应急管理局依托未来南部山区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构建我市低空应急救援体系和“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私挖盗采巡查、林草生态管护等排查。加强与消防、公安、陆航旅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的应用,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6.低空物流应用。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结合昌吉陆港区、空港合作区预留低空补给位,开通城市低空物流航线,提升园区内物流效率。开展市域至园区等物资低空末端配送。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即时配送、快件转运等低空物流业务,构建低空智能物流网络。
7.空中交通应用。市交通运输局统筹推进市区、城际载物运输航线运营,探索开展跨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通联系。
(六)安全服务保障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依法履行低空经济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从事低空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2.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改装、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3.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运营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的除外。
4.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其他商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本市低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研发制造、试飞检测、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应用场景等保险产品,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
5.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发生低空飞行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6.对民用无人驾驶低空飞行活动中的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依法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公安机关应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侦测、反制等人员和装备设施的配备,充分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防范技术,推进全市重点区域反制网络体系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
8.加强对低空经济领域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和处理数据。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