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的公告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界定非法营运
任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属非法营运。任何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车辆及人员,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均属非法营运。
二、限期自查整改
凡擅自接入非法网约车平台、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接单、无资质开展巡游出租车载客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自行注销网约车平台注册信息、下架接单端口、清理车辆营运标识,完成全面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严明执法标准
(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网约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予以暂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阻挠执法、屡查屡犯的,顶格处罚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处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四、引导安全出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并拒绝乘坐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私家车、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此类非法营运车辆未投保营运保险、未通过规范安全检测,驾驶员无从业资质,出行安全无保障、合法权益也无正规维权渠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消费纠纷,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请优先选择取得合法资质的巡游出租车、正规客运车辆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五、畅通监督渠道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与常态化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及合法经营者积极举报相关非法营运线索(包括车牌号、营运地点、违规事实、打车截图、支付信息等),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994-2331125
举报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二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