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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3-05 16:34:17 来源:昌吉市发改委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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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2025年3月5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印发《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昌市政规〔2025〕1号,试行一年到期,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示内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13日,共7个工作日。
    三、反馈方式:
    1、线上反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376577042@qq.com
    2、书面反馈:邮寄至昌吉市建国西路169号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20室。
    3、其他方式:通过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994-2596885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附件:

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停车需求,拟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标准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公立医院停车场。
     (一)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地面停车场:
    小型以下客车、微型货车、三轮汽车、微型专项作业车 免费停车30分钟,31分钟至2小时30分钟2元,后续每2小时按1元计时收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5元。
     中型客车、轻型货车、中型挂车、拖拉机、中型专项作业车免费停车30分钟,31分钟至2小时30分钟2元,后续每2小时按2元计时收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10元。
    大型客车、中型以上挂车、重型专项作业车免费停车30分钟,31分钟至2小时30分钟2元,后续每2小时按3元计时收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15元。
    地下停车场:免费停车30分钟,31分钟至2小时30分钟2元,后续每2小时增加1元,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10元。
    立体停车位:免费停车30分钟,31分钟至2小时30分钟3元,后续每小时按1元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10元。立体停车位24小时均为计时收费时段。
月租车辆停放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取。
     (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由城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
    1、一类路段:30分钟免费,首小时4元,后续按每小时2元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9元。
    2、二类路段:30分钟免费,首小时3元,后续按每小时2元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7元。
    3.三类路段:30分钟免费,首小时2元,后续按每小时2元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5元。
    免收、优惠停放服务的停车范围
    (1)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北京时间9:00为免费时段。连续跨日停放的,按每一自然日计收停放服务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3)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5)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新能源车辆在停车场只停放不充电的实行减半收费。
    (三)公立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对就诊、复诊车辆停车4小时免费(含4小时),4小时01分钟至6小时2元,后续每2小时增加1元,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10元。
    立体停车位:对就诊、复诊车辆停车4小时免费(含4小时),4小时01分钟至6小时3元,后续按每小时1元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次停车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10元。
    其它社会车辆按照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免收、优惠停放服务的停车范围:
    (1)就诊、急诊、复诊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收费票据,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住院押金票据,在住院期间,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2)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4)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新能源车辆在停车场只停放不充电的实行减半收费。
    二、相关要求
    (一)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停车场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违法处置。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住宅小区、火车站、景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自治区或我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下浮和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三、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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