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小区停车需求,制定了《昌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示意见。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示内容:《昌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3日,共7个工作日。
三、反馈方式:
1、线上反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376577042@qq.com
2、书面反馈:邮寄至昌吉市建国西路169号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20室。
3、其他方式:通过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994-2596885
附件:
昌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昌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地下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小区停车需求,制定《昌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执行范围
普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地下车位租赁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人防车位、开发商配建的地下车位)租赁费,地下停车位等级由住建局进行实地勘验,评估确定等级,地下车位租赁费标准分为三级。具体为:
1.一级地下停车位租赁费月租160元/月/车。
地库标准:环氧漆地坪,地库内设施设备完善(照明,标识标线,监控,消防,电梯直达),每日巡查2次,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3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2.二级地下停车位租赁费月租120元/月/车。
地库标准:混泥土固化抛光地坪(包含普通地坪漆),地库内设施设备完善(照明,标线标牌,监控,消防),每日巡查1次,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2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3.三级地下停车位租赁费月租80元/月/车。
地库标准:混泥土地坪,地库内设施设备完善(照明,标线标牌,消防),每日巡查1次,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1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临时进入小区地下车位的车辆3小时(含3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收取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不超过6元(24小时之内)连续停放的按此标准类推。
住宅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械检测,维修,维护及能动费用可采取均摊方式收取。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场地占用费标准
1.一级物业服务小区40元/月/车,二级物业服务小区35元/月/车,三级物业服务小区30 元/月/车。
2.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3小时(含3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收取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不超过5元(24小时之内)连续停放的按此标准类推。
3.三轮摩托车(机动、电动),按每月1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场地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场地占用费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维护维修、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及更新改造、新增的安防设施及突发公共事件所发生的的费用。场地占用费应单独建账,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年公示不得少于两次。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地下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停车服务费40元/月/车,自愿选择交费期限。子母车位其中的小车位按照此标准下浮10%收取。开发商配建的地下车位(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下停车位管理经营主体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停车场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违法处置。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场违规操作,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地下车位租赁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如需调整(涨价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价格调整程序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关于下发昌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市发改价费〔2014〕51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限为5年,由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