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