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26-00000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城市 地下 空间 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规〔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22:17:05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
《昌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昌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包括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空间,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联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权属登记管理。市发改委(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涉及人民防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昌吉高新区、农高区和市直其他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住建局与自然资源、人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及时协调重大问题。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国防动员办公室)、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与人民防空、地下管线等专项规划统筹协调,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拟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要明确地下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符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市政设施保障控制要求,并做好非同期建设内容的规划衔接。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优先安排地下交通、电力设施、供水、排水、供气、燃气、通信、消防、公共安全、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征求市发改委(国防动员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单位的意见,规划方案应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规划成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随同地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一并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并组织出让,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对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的,实施供地前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及时组织研究论证,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纳入已批复控制性或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规划条件。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时,应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坐落、空间范围、总层数、建筑面积、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面积与具体位置等内容。已开发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利用按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执行,未明确规划性质的,市自然资源局应予以明确;新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利用应按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指导建设。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依法依规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取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三)地下交通、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附属配套同步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依法可采取协议方式外,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
(一)单建地下空间地下一层按同区域、同级别、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20%征收,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市场价格的50%征收,地下三层及以下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二)结建地下空间地下一层按同区域、同级别、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比例征收,住宅按10%征收,商业按15%征收,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市场价格的50%征收,地下三层及以下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三)结建地下空间用于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主要建筑无地下空间要求,但需配建消防水池、水泵房等地下附属工程的,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依法转让或改变用途时,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五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昌吉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规定,鼓励进行深层次开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满足施工许可条件后,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昌吉市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生态环境、防水排涝、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使用要求、使用功能,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开发用于停车的地下空间,不宜建设机械式停车库。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和方案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先建单位应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申报,市住建局会同人防、自然资源、消防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资料。结建地下工程应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应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不动产权登记申请,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或建(构)筑物符合规划并已竣工的材料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
(一)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且物理相连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一并登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
(二)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
(三)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房屋所有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并给予补偿,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予以配合。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处置、应急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不得损坏相关设施。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管”原则,保证各项防护设备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销售、出租参照地表建筑物相关规定执行。依法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人防工程及其口部房、连通通道、防化设备间等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标识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昌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可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