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印发《昌吉市农业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5-00010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印发《昌吉市农业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农业 分类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17:31:26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各市直相关部门:
《昌吉市农业分类水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昌吉市农业分类水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和《关于做好昌吉州2025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昌州水字〔2024〕301号)文件要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节水。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价机制
(一)分类水价制度
1.粮食作物(小麦):2025年起在《昌吉市用水总量分配方案》保灌范围内种植的粮食作物(小麦)地表水定额内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每方0.36元下浮30%执行,即每方0.25元。
2.经济作物:2025年起二轮承包土地(含定居牧民饲草料地、移民安置、村集体10%预留机动地)地表水定额内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每方0.36元执行;非二轮承包土地经济作物地表水定额内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每方0.36元的1.5倍执行,即每方0.54元。
3.农村道路林、农田防护林、农村房前屋后林和生态林地表水定额内用水享受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经济作物同等用水价格。
4.农业灌溉用水综合指导定额每亩365方,林业用水指导定额每亩320方。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轮承包土地和非二轮承包土地地表水超定额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每方0.36元执行。
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完全成本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完全成本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完全成本价格的2.5倍执行。非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完全成本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完全成本价格的2.5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完全成本价格的3倍执行。
(三)同水同价政策
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第六师军户农场、共青团农场农业用水按本方案执行。军户农场、共青团农场向市水利局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粮食(小麦)任务种植面积,其粮食作物(小麦)用水量占用各自水权指标。
(四)落实水资源税政策
严格执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规定的水资源税标准。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按照《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落实分类水价制度和水资源税改革相关工作,做好农业水价、水资源税改革政策宣传培训,配合市发改委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二)市发改委:负责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三)市农业农村局:统筹粮食安全,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负责确认保灌范围内粮食作物(小麦)种植面积。
(四)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用水监管,做到专水专用,审批每轮次林业用水。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昌吉市和高新区国有农用地水量分配,协调乡镇做好国有农用地配水工作。
(六)各乡镇(涉农街道):负责制定区域内水量分配方案,将粮食(小麦)任务种植在有水权水量保障的地块内,落实农业分类水价和水资源税政策,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国有农用地的配水及分类水价收费工作,配合市水利局做好改革政策宣传。
三、保障措施
各部门、乡镇(涉农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协调,压实责任,形成改革合力。持续做好精准补贴、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田间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革“回头看”,保障各项机制顺畅运行,有效推进水价落实落地;做好政策解读,强化宣传深度广度,规范宣传内容和形式,印刷图文并茂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好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形成良好的社会传播效应,引导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密切关注涉水信访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化解信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