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一百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