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36CF024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旅行社,或者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旅游局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旅游局
  • 实施依据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已经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审核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认真审核而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5.受理、审核、批准、公告等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6.无其他特殊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办结的; 7.办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后果或影响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