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已经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