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四条:收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本法第四款第二款的,未履行备案收购非生产废旧金属的,给予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