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28QT00600
  •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核定应纳税额
  • 子项
  •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1245
  • 责任主体
昌吉市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2.确认阶段: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3.核定阶段:根据本局定额核定规则对地税户核定定额或由征管软件进行计算机评税;对国地税共管户按照国税部门核定营业额核定定额,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纳税人。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