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16XK01000
  •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绿篱的审批
  • 子项
  • 实施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 承办机构
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4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