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19CF036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农业局
  • 实施依据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阶段: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社会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5.决定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6.送达阶段: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调查阶段:对违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反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执法人员少于两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3.审查阶段:或者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告知阶段: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或者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5.决定阶段: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依法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6.送达阶段: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的;7.执行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