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29XK00103
  •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企业注册登记(3. 企业法人开业 、变更、注销登记)
  • 子项
3. 企业法人开业 、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对象
企业
  • 承办机构
昌吉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科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2645
  • 责任主体
昌吉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昌州政发〔2014〕129号)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5)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审查阶段: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3.决定阶段(1)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3)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