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74号,2012年6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