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30CF138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稽查队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4
  • 责任主体
昌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0 年 9 月 22 日通过,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4号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破坏计量检定印、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正,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并保证当事人能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力。5.决定阶段: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12.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