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