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30CF024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或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企业
  • 承办机构
稽查队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实施依据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并保证当事人能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力。5.决定阶段: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1.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12.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1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