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406CF008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综合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576
  • 责任主体
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第五条第四款: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