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10XK00400
  •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 子项
  • 实施对象
机关
  • 承办机构
殡 葬 管 理 所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1个
  • 责任主体
昌吉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九条第四款: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3.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对不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对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对未经许可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7.在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