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403CF027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或者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顶水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企业
  • 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监管科、行业管理科、培训教育科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 实施依据

【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一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监察中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请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作出立案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2.调查阶段: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现场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执法证件;调查和检查必须制作笔录;调查结束,政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认为应该给予处罚的,制作处罚请示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3.审查阶段:本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查调查资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意见。4.告知阶段:(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力。5.决定阶段:全面审查调查案卷,查看据以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得当。6.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的义务;在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7.执行阶段:密切跟踪处罚执行情况,及时提醒被处罚人按期履行义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