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一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