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在旅游服务活动中收受回扣、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的住宿、餐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