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36CF026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在旅游服务活动中收受回扣、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的住宿、餐饮费用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旅游局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旅游局
  •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在旅游服务活动中收受回扣、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的住宿、餐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审核受理或许可批准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认真审核而受理或许可批准的;5.受理、审核、批准、公告等程序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不够严格规范的; 6.无其他特殊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办结的; 7.办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后果或影响的;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