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