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15CF051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违法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环保局法规科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环保局
  •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