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07QZ00100
  •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名称
对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约束至酒醒
  • 子项
  • 实施对象
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公开
  • 办理数量
300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2.处罚阶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5.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6.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