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652301207CF0590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昌吉市公安局
公开范围
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公开或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昌吉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进行受理。2.调查取证阶段:受案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听取意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行政处罚事实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5.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6.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流程图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