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28QT00200
  •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子项
  •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昌吉市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吉市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税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