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652301212CF01800
  •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子项
  • 实施对象
公民
  • 承办机构
采 购 办
  •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0
  • 责任主体
昌 吉 市 财 政 局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一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社会组织造成损失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流程图